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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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建设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点击率: 来源:纪检监审处 发布时间:2018/07/16 13:37:52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我校新校区项目建设规范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强化法制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依法按章办事。以集体利益为重,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争当廉洁模范。

二、坚持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严格监管、搞好服务、确保质量。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更不得向与建设有关联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索取贿赂。

五、不得参加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各类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签订合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现场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中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以权谋私,不得串通进行暗箱操作。

七、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单独应邀或约见对方人员讨论工程项目实质性内容或未经审核随意签署意见。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不准将个人承担具有保密性质的业务向外透露,不准以泄密为代价谋取私利。

八、新校区建设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协助配合纪检监审处的调查或检查,任何人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利阻碍或抗拒调查。工作人员之间有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的义务。

九、新校区建设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自身影响向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新校区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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